國道塞車!他「偷吃步」超車下交流道 掰身體不舒服...法官打臉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判紀姓男子敗訴,仍要繳交罰款。(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紀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貨車行駛國道8號要下新市交流道時,遇到前方塞車,竟從側方行駛離開交流道,被檢舉開單告發處罰3000元,他以遇交通尖峰時段,突感呼吸困難引發交通事故為由,主張撤銷該罰單。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汽車駕駛人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根本不該駕車,駁回他的告訴,仍要繳交罰單。

法院資料指出,紀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於2021年7月5日7時40分許,於國道8號西向9.5公里(新市交流道),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超車」違規情事,遭民眾檢舉,警方開單告發處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紀男辯稱,自己當時身體狀況並不是很好,當年就曾多家醫院就診過;當日行經國道8號,適逢交通尖峰時段,突感身體不適、呼吸困難因正值交通塞車,眼看前方車輛遲遲不前,為免造成交通事故,釀成更大的交通事故,故從側方行駛下交流道,他主張緊急避難才違規,並提出多家醫院證明文件,主張撤銷該處分。

法官審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是駕駛人對於己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駕車上路,具有判斷之責任,明知身體不適即不應駕車,而非以此做為違規之理由,駁回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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