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行政院13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由於現行個資法的罰鍰規範,各界普遍認為罰責過低,所以本次修法將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之重視,違者最高重罰1000萬元。
國發會說明,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四大面向中的「堵詐」,策略包括加強各方業者資安維護義務,因此決定研提個資法修正草案。國發會強調,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對民眾個資保護。
國發會指出,為符合去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並為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監管問題,且與歐、日、韓等國際趨勢接軌,符合各界期待,行政院積極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
國發會透露,近期有非公務機關保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受到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的個人資料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進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由於現行個資法的罰鍰規範遭各界普遍認為罰責過低,所以本次修法將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與重視。
國發會補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修正草案中,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行政院通過國發會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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