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選罷法「排黑條款」 曾犯洩密及黑金槍砲不得參選

▲▼投票,投票箱,民間機構,選舉,選票,監票(圖/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賄選及「黑、金、槍、毒」等重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終生不得參選。而朝野針對被宣告緩刑者、以及洗錢罪「車手」是否比照辦理仍有歧異,因此部分條文送保留協商。

內政委員會自3月1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耗時一個多月,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完成。

據今通過條文增訂,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與《反滲透法》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等,還有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重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都將限制參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剩3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剩2條還沒有共識,希望順利在本會期通過,就看協商的過程,應該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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