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21歲林姓男大學生,4年前騎著機車行經內門區高雄縣道182號30.3k一個大彎道處(俗稱水桶彎)時,疑似車速過快失控,直接跨越雙黃線衝進對向車道迎面撞上砂石車,送醫搶救後仍不幸身亡,一審時橋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判砂石車駕駛劉男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不服上訴,認為是劉男跨越雙黃線在先,撞林男後再退回原車道,最高法院認為依鑑定報告書,無從認定劉男有跨越車道,肇事後再駛回行向車道內之情形,駁回上訴。
▲強大的撞擊力道導致普重機車殼碎裂。(圖/記者吳奕靖翻攝,下同)
該起事故發生在2019年6月6日,上午11時20分,林男騎車行經內門區高雄縣道182號30.3k水桶彎時,疑似車速過快失控,直接跨越雙黃線衝進對向車道,與迎面而來的砂石車撞個正著,強大的撞擊力道,導致砂石車頭嚴重受損,而普重機零件也都噴飛,林男送醫不治,事故現場車殼碎片四散,相當駭人。
一審時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劉男在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路段,超速以時速55公里速度行駛進入彎道,與林男發生碰撞,導致林男送醫不治身亡,而林男跨越雙黃線為肇事主因,雖然劉男非車禍肇事主因,仍依過失致死判有期徒刑6個月。
▲▼騎士送醫後仍不治身亡。(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檢方不服上訴,認為依油漬與刮地痕產生先後順序及方向,是劉男逆向撞林男,才移動車輛返回原車道,以製造林男逆向假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報告指出,砂石車行駛軌跡不容易改變行徑,且並未發現可證明砂石車有跨越分向限制線與機車相撞跡證,檢方主張砂石車逆向撞機車後,後退再前進推移機車返回車道,以製造機車逆向之假象,並沒有任何證據可資佐證,因此駁回上訴。
檢方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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