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訊應曉薇猥褻照喊「我想要」…男辯傳錯人!不起訴關鍵理由曝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出席台灣35萬大陸配偶感謝前馬英九總統大陸行記者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劉昌松、莊智勝/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去年(111年)10月收到臉書私訊,對方傳送「我想要」、「奶子動」等猥褻文字、以及裸露男性生殖器畫面,應因此前往萬華分局報案。蘇男到案後辯稱「不小心傳錯了」,檢警也確認蘇僅有將猥褻文字、圖片傳給應曉薇1人,沒有散布於眾,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蘇男於111年10月1日清晨5時許以臉書暱稱「陳金城」帳號,傳送「我想要」、「奶子動」、「好想看性感內衣」等猥褻文字、及男姓裸露生殖器照片至應曉薇私人臉書訊息,應收到後認為對方涉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因此報警處理。

蘇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他與朋友互傳圖片時,不小心傳到應曉薇的臉書。檢警調查,發現蘇男只有將猥褻文字、圖片傳給應1人,並無證據證明蘇男將猥褻文字與圖片散布於眾,因此認定與散布猥褻物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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