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緯平/專題報導
詐騙集團益發猖狂!連擁有20年執業經歷的律師賴瑩真都成為「股市名人」,遭盜照詐取金錢。詐騙手法雖千篇一律,還是有人上當,賴瑩真將矛頭指向平台方,直言「網路平台在帳號控管上有很大問題」,如此消極態度更讓民眾在後續想藉由法律途徑追討失款上如隔靴搔癢,完全無法撼動不法份子。
▲社群平台成為犯罪溫床,瑩真律師也成為受害者。(圖/記者梁建裕攝)
「我是律師誒,它們竟然直接打著我的名號,在臉書上的律師諮詢社團招攬生意,實在太明目張膽了!」面對詐騙集團的挑釁行為,賴瑩真說得憤恨不平,但她也只能先在個人臉書上公告照片被盜用,並到警察局報案。
身為律師,賴瑩真替不少受害者打過詐騙案件,她不諱言「只要是網路的案件,在『特定被告身份』這件事情,就會遇到很大困難」,因為社群平台通常都不會配合法院要求,提供「問題帳號」背後的相關個資,這讓後續要進行追訴上勢必遭遇瓶頸。
「特定被告身份」:若不清楚被告的本名或住址,至少須填入有辦法特定被告身份的資料。例:在網路遊戲中遭人辱罵,雖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但可在告訴狀上填寫對方的遊戲帳號或ID,讓檢警有線索可以查到他的身份。
近一步探究為何「透過社群媒體詐騙」案件很難進到法院審理?賴瑩真解釋,「目前平台方會主張必須是法院要求,他們才會提供個資,而案件要進到法院去,必須要先由檢察官起訴。『所以案件是會先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就要先特定被告的身份才有辦法起訴』,但因為在這一步就已經無法完成,所以案件永遠不可能進到法院階段」。
▲跨國社群平台拒絕提供「問題帳號」個資,成阻擋網路詐騙案進法院審理的一大阻礙。(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諷刺的是,賴瑩真同樣身為被人盜用照片的受害者,她的案子間隔半年才第一次開偵查庭,而且還是「他字案」,也就是說對於「是否有特定人涉嫌犯罪這件事情」還不清楚。「當天開庭的時候,檢察官講得很清楚,他就說我們盡量偵辦,但若無法確定犯罪者是誰,那也只能依法辦理(無法起訴)。」瑩真律師無奈說到。
顯然,特定被告身份這件事情無法解決,要防堵社群媒體上的詐騙,無疑是相當困難。儘管行政院於昨(13)日,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包括「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而針對網路平台業者部分,目前只看到「網路投資廣告要求實名制」的狀況。
▲臉書充斥各式各樣詐騙廣告,同樣有許多盜用名人照片設立的假帳號。(圖/記者林緯平攝)
但更為常見的「假帳號詐騙」、「假冒名人帳號詐騙」問題,仍未看到相對應的法規。身為律師,賴瑩真直言在去年向警局報案被盜照時,很清楚知道應該無法抓到犯案者,但仍堅決要這麼做,並強調「不能夠讓這些詐騙集團覺得說,反正你也拿我沒辦法,就放給他爛,至少我們要宣示一個很重視這件事情的態度。」
碰到上述類型的社群平台詐騙,賴瑩真建議除了截圖相關資訊、對話框外,她更建議用「螢幕錄影」方式將相關資料留存,「這樣的可信度是更高一點」。但這些後端的自救行為,往往都已經緩不濟急。
▲要打詐罪僅靠「後端宣導」實在不夠,根除上游的詐騙廣告、假帳號更為重要。(圖/資料照)
賴瑩真提出觀點,談到「還是要在法規面更完備一點,讓司法機關有正當的法源基礎,可去進行相當的控管,這才是真的可以去治本之方法。」她以自身執業經驗觀察到,現在政府做的後期防詐宣導,其實都要看民眾有無辦法識別詐騙的能例,但「會陷入詐騙的人通常都有特定個性」,所以可能事前做再多的宣導,成果都有限。
從現實角度來看,要期待網路平台有「良知」去協助防堵詐騙,是一件天馬行空之事,現階段唯有在法規面更完備一點,讓在事後的偵查、事後的懲處更加有效率、刑責更重,才可能得到一些遏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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