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台南市安南醫院前丟包之槍擊命案被告林姓犯嫌,不服被裁定羈押禁見等提出抗告,被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諭知不得再提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涉嫌台南市安南醫院丟包命案涉嫌人林昱愷,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以殺人等案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林嫌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裁定抗告駁回。
台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被告已知悉被害人曾放話欲取被告、同案林姓被告及家人性命,始與被害人相約談判,仍願意駕車搭載同案林姓被告前往案發現場,其行為已屬可疑。而槍枝係管制之違禁物,持有槍枝罪刑甚重,被告如非與同案林姓被告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同案林姓被告豈會帶同被告前往現場開槍射擊,並共同前往安南醫院丟包被害人?故就現有之客觀證據而言,足認被告共同犯罪之嫌疑重大。
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殺人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於犯案前有與同案周姓被告換車前往犯案之情事,於犯案後又駕車逃逸至高雄市旗山地區,其有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其次,被告到案後否認犯行,對自身行為避重就輕,顯有脫免重罪心態,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被告與同案共犯事先攜帶槍枝,顯係預謀犯案,且到案後就開槍原因等諸多重要情節,彼此間所述不一,並與卷證有諸多不符,本案有涉案資料、監視錄影及相關證人之證述,本案尚可能有其他之共犯存在,均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倘未對被告羈押禁見,恐有與其他潛在共犯勾串或滅證之虞。從而,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具羈押之原因。
被告所涉槍擊殺人之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依「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衡量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存在,如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一審斟酌全案事證,認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據了解,4月8日凌晨2時30分許,27歲徐姓男子疑受槍傷遭丟包醫院案,經急救傷重不治死亡,檢警 8日迅速掌握相關嫌犯之身分,持拘票通報動員所有警力全力追緝,8日下午先拘提22歲周姓嫌犯到案。在逃之28歲及22歲2名林姓主嫌自知難逃法網,於8日晚上間7時向專案小組投案,警方立即拘提逮捕,並查獲改造手槍1枝。
28歲林嫌與死者雙方疑似因網路上發生糾紛遭林嫌嗆聲,雙方相約在台南永康鹽行重劃區內談判,雙方一言不合,林嫌持槍射中死者,經丟包醫院不治死亡,全案依殺人、槍砲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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