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火車慘成捲曲屍體,無罪逆轉「改判國賠287萬」。(示意圖/資料照片)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2019年在台鐵彰化站乘坐521次莒光號南下,在列車行駛的過程中站在車門附近,不料列車行經花壇站時車門突然打開,導致他從火車上跌落到月台下,被發現時已經死亡多時,家屬事後聲請國家賠償。台中高分院更一審12日審理案情,判處台鐵須賠償死者家屬287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2019年7月9日晚間7時許在台鐵彰化站乘坐521次莒光號南下,過程中因為列車的車門突然打開,導致他在花壇站第一月台北端墜落,直到隔天(10日)0時許才被巡邏的台鐵員工發現,但身體呈捲曲狀且已明顯死亡。
死者父母知情後完全不能接受,認為所有列車在行駛中,車門絕對都是關閉的,兒子不可能輕易開啟,除非車門有故障的情況,兒子由於靠近車門,又因列車行駛中產生顛簸,才會不慎跌落車廂門外,造成兒子不幸死亡,決定向台鐵求償國賠493萬餘元。
對此,台鐵彰化站提出抗辯,521車次列車裝載的是舊式手動開啟摺疊門,非電腦控制的電動門,可以因人為故意開啟,而員工在列車進出各站時,均有確認各車門關閉狀態,是陳男違法站立於車廂出入口通道處,才因意外開啟車門而不慎摔落,認為並非人員疏失或設施故障所致,台鐵已盡安全維護義務。
▲台鐵表示,員工在列車進出各站時,均有確認各車門是關閉狀態。(圖/翻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事故報告書)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車門上方雖然設有「車輛進、出站時易晃動,請勿站、坐車門口及倚靠車門,以免發生危險」等警語,但列車車門應該要絕對關閉,無法私自隨意開啟,也不應該是陳男能輕易開啟,且台鐵無法證明是陳男誤開車門,依優勢證據法則,就是因車門故障,才會讓陳男因列車行駛中產生的顛簸,不慎跌落車門外。
一審法官還認為,台鐵自認車廂老舊不符成本效益,故未安裝車輛行進中封鎖車門系統,把契約之外部成本惡質性內部化,罔顧人命只求經營績效相當不可取,且類似車門開啟事件並非首次,台鐵十幾年依然故我,罔顧大眾運輸之企業責任,不但不積極改進,還想將行車設備不良的行車風險以標語或廣播提醒乘客注意而豁免,事故發生後又以被害人與有過失圖減輕責任,認為台鐵抗辯不足採信,判處台鐵須賠償死者家屬510萬餘元。
事件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台鐵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提供證據證明員工無過失,因此判處台鐵免賠,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在判決過程中有未細究之處,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台鐵過失責任,撤銷二審免賠判決,改判台鐵須賠償家屬2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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