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買竹北預售屋登記女友名下 她狠斬11年情拒還頭期款挨告

▲夫妻,夫婦,哭泣,吵架,煩惱,家庭。(圖/pakutaso)

▲男子跟女友說好要結婚,並且買房登記女友名下,沒想到後來雙方分手了。(示意圖/Pakutaso)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志願役軍人與女友約好結婚,出錢買房並登記在女友名下,沒想到之後2人分手,女友不把買房的頭期款還他,稱男友匯到她戶頭的頭期款跟結婚無關,是要給她自由運用的,陳男提告後,法院判女友需還陳男該筆頭期款113萬6200元。

陳男指出,他跟温女從2010年開始交往,2021年9月分手,他們在2020年10月前,約定好買新竹竹北某社區預售屋,以雙方結婚為前提由他付頭期款後,將房屋登記於温女名下,「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付房貸這不是我們最早前就已經說好的」,並把113萬6200元匯到温女帳戶,但温女拒絕結婚並分手,陳男請求温女返還該筆款項。

温女不否認雙方有交往以及有收到該筆款項,但認為該筆金額是陳男為證明與真心交往,並彌補對她造成感情傷害,特別選在她生日當天贈與的生日禮物,與結婚無關。

法院認為,陳男提出郵局存摺影本及温女帳戶交易明細,購屋款項有備註「買房基金」,且於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就房貸負擔討論時,陳男說「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付房貸這不是我們最早前就已經說好的」等訊息,温女沒質疑及回應,顯然温女於陳男表示要帶其去下訂房屋前,已知悉同意該筆款項與結婚有關。

法院審酌,雙方分手真正原因不明,陳男給付頭期款給温女後,温女並未與陳男結婚,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温女應給付陳男113萬6200元。

温女不服上訴,認為陳男視為證明真心跟她交往,在她生日當天將房屋贈給她當生日禮物,陳男匯的錢是要給她自行運用跟結婚無關。

高等法院審酌2人曾於2019年一同挑選婚戒,陳男還向温女單膝下跪求婚,獲温女笑允,陳男主張2人於買房前已有準備結婚共識,而陳男給温女頭期款金額後,雙方並未結婚,駁回温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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