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欲遏止詐騙的警示帳戶有什麼問題

▲桃園市季姓女子2年前連續在4家銀行申請帳戶後將存款領光,供詐騙集團使用詐財,檢警查獲卻謊稱想與銀行打好關係,桃檢偵結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警示帳戶裡頭「所有」的資金都不能進出,也不能開立新帳戶,嚴重影響人民的財產權與生存權。(圖/視覺中國CFP)

現代人經常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各種商品交易或進行其他金融交易,但一個不慎就有可能讓自己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而導致財產都被凍結。最近甚至還有新聞案例中,行為人沒做任何事情,帳戶裡的五十幾萬元就莫名其妙遭凍結,導致所有財產都無法使用。警示帳戶是什麼?怎樣能解凍?現行法又有什麼問題?

警示帳戶是什麼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的定義,警示帳戶指的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簡單來說,就是涉及到詐騙等案件時,為了不讓可疑的金流繼續進出,因此先將帳戶凍結的一種預防手段。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話,裡頭「所有」的資金都不能進出(包含所有電子交易、提存款、匯款方式),這段時間也不能開立新帳戶。而該帳戶開立人的其他帳戶則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這些帳戶在這段期間也只能臨櫃辦理提、存款,交易功能大受限制。

該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從通報時起算的兩年後失去效力,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所以最多會長達三年。若要提前解除,原則上必須要等原通報機關(法院、檢察署、警局)再次通報才能解除,而帳戶所有人可以持檢察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法院無罪、緩刑判決結果,或遭判刑且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

警察權侵害人民財產權、生存權

在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制定這項管理規定看似有助於防範詐騙。但在現行規定中,法院、檢察署與警局可以任意對任何有嫌疑者的帳戶進行凍結,這種會嚴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規定,其法源竟然僅僅只是金管會透過《銀行法》所制定的法規命令,明顯不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43條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

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由警局直接向銀行通報就能直接凍結帳戶,完全不需要透過向檢察署或法院聲請等程序,讓警察擁有過大的權力。

講誇張一點,如果有人向警察謊報或製造假交易說自己遭到某人詐騙,那對方的帳戶就有可能因此遭到警方通報而被列為警示帳戶,使其在等待檢方調查、法院判決的期間,短則數月、長則兩至三年都無法使用帳戶中的財產,豈不是透過「合法手段」搞垮一個人或一間公司?

警示帳戶之規定應該至少以「法律」的層級定之,且應參考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的規定,警察機關或檢方在通報前,應該先向法院聲請並獲許可後始得為之,不然隨隨便便就可以凍結別人的帳戶,使其生活無法自理,不但嚴重影響《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同時也影響到其工作權、生存權!(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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