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記者屠惠剛攝影)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充分,立法院18日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的期間,由現行5日,延長到10日,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完善救濟規定。
回復原狀指的是,回復為原有訴訟權利的行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倘若當事人上訴、抗告、聲請再審,如果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但是自己完全沒有過失,可在5日內要求回復法律規定的期間。舉例來說,如果因為天災、氣候影響造成交通中斷,導致上訴期間已逾期,但原因不可歸責於被告者,被告可聲請回復原狀為未逾期,依舊可以提起上訴。
不過,相較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10日,現行《刑事訴訟法》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5日過短,因此,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定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期間,均修正延長為10日,以保障聲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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