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遭認定收賄300萬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再加判4年8月

▲▼經過徹夜偵訊,林錫山被移送北檢複訊,臉上顯出疲憊神情。(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林錫山更一審再遭判刑。(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及多起貪污案件,並有2.4億不明財產,先前已經遭判刑13年定讞,發監執行。最高法院針對他向承包商收賄300萬元的案件,撤銷發回,高院18日更一審宣判,再加判4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犯罪所得300萬元也要追繳沒收抵償。

林錫山在2016年初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全案偵查終結,檢方在5月間對林錫山等13人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上訴二審後,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也認定他的不明財產高達2.4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大部分的罪名定讞,僅將他收賄300萬元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而林錫山定讞的案件經過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後,高院2019年間裁定他應執行13年。

至於撤銷發回的部分,高院更一審歷經3年審理後,改認定他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犯罪所得300萬元也要追繳沒收抵償。此部分仍可上訴第三審,但若就此定讞,檢方將另外聲請訂應執行刑,林錫山的刑期還會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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