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電前董座賴大王,獲輕判定讞。(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在2006年間,趁著公司重大虧損消息公布前,出脫持股規避損失3046萬餘元,2017年間被檢方依《證交法》起訴。案件纏訟16年,最高法院18日採信更六審見解,將賴大王輕判2年、罰金1000萬元,全案定讞。
力特光電曾在台灣TFT-LCD偏光膜市場中,搶占高額市市佔率,股價曾高達150元,當時的董事長賴大王是科技業界中的傳奇人物。但2006年間,力特光電開始出現虧損,賴大王在公司公布重大訊息前,透過投資公司出脫持股2700餘張,進帳上億元。檢方偵辦後,認為他藉此歸併損失3046萬餘元,因此2007年10月間,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起訴,求刑6年,另外公司的財務課長彭紹華也因協助他賣股,一併起訴,求刑3年6月。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將賴男判刑3年8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改判有罪,處3年8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更二審改判3年4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更三審仍有罪,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1800萬元,更四審又逆轉改判無罪。更五審改判刑2年4月、併科罰金1800萬元。
全案到的去年初的更六審,高等法院仍認定他有罪,但犯罪所得改認定不滿3千萬元,再加上案件纏訟多年,更六審法院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予以減刑,因此更六審法院輕判賴大王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採信更六審見解,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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