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遭台鐵停權 營造公司求國賠獲准617萬

▲▼台鐵,枋寮站。(圖/台鐵局提供)

▲台鐵局二審需國賠617萬餘元。(圖/台鐵局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乙正營造公司得標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縱貫線改建工程嘉義路段,並於2015年間施作,但施工期間又遇到洪汛期間,停工半年,台鐵局遂以延誤履約為由,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還公告該公司為拒絕往來戶。營造公司不滿,起訴請求國賠,一審判准國賠2290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18日二審仍認定台鐵局有過失,需國賠617萬餘元。

判決指出,該公司得標「代辦嘉義市政府番仔溝橋改建工程(縱貫線K297+321)」採購案,約定2014年10月開工,2015年7月完工。而該公司施作完成臨時支撐橫梁及橋墩工項後,因待台鐵局完成ATP移設及測試,方能施作後續工程梁切換要徑作業,不過台鐵局嘉義工務段卻因為市府公告洪汛期間,因此定自2015年5月起辦理停工,待切換工程梁可施工時再辦理復工。

營造公司等到當年11月,已經超過半年期限,向台鐵局申請終止契約並辦理後續結算事宜,不過台鐵局拒絕終止契約,還催告營造公司進場施工。但因營造公司等不到台鐵局先核定前階段的工程事項,不願復工。最後台鐵局在2016年3月間,以廠商未進場施工、未能履行承攬義務,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發函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台鐵局也在幾個月後,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刊登該公司為禁止往來戶1年,嚴重影響廠商權益。廠商不滿,起訴請求國家賠償4992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台鐵局確實有過失,經過計算後,判決台鐵局須國賠2290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重新計算廠商遭停權後的損失,改認定廠商受有損害金額為617萬餘元,判准國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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