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4光電廠遭「綠能蟑螂集團」勒索 檢:成員與張安樂往來密切

記者蔡佩旻、劉人豪/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指出,從2022年4月到2023年3月間,接獲多件關於綠能蟑螂情資,調查後發現將太陽能光電案場設在雲林縣口湖鄉的4家綠能廠商,遭受同一綠能蟑螂犯罪集團勒索,且該犯罪集團部分成員與統促黨總裁張安樂往來密切,偵辦後拘提4人到案,訊問後涉犯恐嚇取財、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其中3人訊後交保,1人限制住居。

▲▼綠能蟑螂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4家綠能廠商遭犯罪集團恐嚇。(圖/記者蔡佩旻翻攝)▲▼綠能蟑螂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檢署表示,4家設在雲林縣口湖鄉的綠能廠商,遭受同一綠能蟑螂犯罪集團勒索,認該犯罪集團疑似是綠能蟑螂常業犯,且該犯罪集團之部分成員與統促黨張總裁往來密切,本案經執行拘提、搜索、訊問等蒐證行為後,發現被告楊男等4人等人自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間,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或要求承包工程,同時以率眾包圍及阻撓施工、明示可透過鄉公所阻擋廠商送件、四處向各行政及司法機關檢舉、至太陽能案場附近綁布條等方式,使綠能廠商擔心工期延誤之違約責任、原物料價格上漲、利息負擔等不利益後果,而被迫與楊男等人協商。

▲▼綠能蟑螂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綠能蟑螂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或要求承包工程,同時以率眾包圍及阻撓施工。(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地檢署17日拘提被告楊男等4人到案,並同時約談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等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楊男等3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指揮、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疑重大,但考量蒐證情形,認尚無羈押必要,分別命交保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另一名被告黃男則限制住居在現住地,並均曉諭如有再犯將依職權向法院聲請羈押。

雲林地檢署呼籲,若發覺地方人士以要求賠償或回饋之名義勒索,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一定會發動公權力,強力掃蕩、嚴加查辦綠能蟑螂的不法行為,作為維護法治社會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也籲請民眾及業者勇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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