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椒華及台南環團指出,南盛隆案沒開發許可,請台南市政府廢止掩埋場環評結論。(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立委陳椒華指出,立法院於4月14日通過環評法16-2條修法,依此法如果開發單位的開發許可被撤銷,其環評結論亦可被廢止,此修法可適用於環保署廢止台南市龍崎歐欣掩埋場環評結論,本周環保署將廢止歐欣掩埋場案環評。
陳椒華委員表示,台南市政府於2023年3月15日函請環保署研議廢止「南區(龍崎廠)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立法院於4月14日通過環評法16-2條修法,依此,歐欣掩埋場案環評結論可廢止。事實上,前台南縣政府於90年通過之18.469公頃的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亦應廢止,因為南盛隆掩埋場址緊鄰烏山頭水庫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該案沒有通過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場址有豐沛地下水及龜重溪溪流通過,雖於2001年通過環評,但因為有汙染烏山頭水庫自來水保護區之虞,並沒有通過區域計畫審查,也沒有開發許可核可,故南盛隆案也應該以沒有通過區域計畫,且環評已超過20年廢止環評結論,請台南市政府廢止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表示,垃圾掩埋無異於在大地埋下一顆不定時的毒瘤炸彈,南盛隆掩埋場污水會滲入亀重溪,而龜重溪更是東山鄉居民生活的命脈,生產的農產品更是影響全民健康,滋事體大。既然南盛隆已沒有開發許可,那麼它的環評也不存在了,於法於理於情都應該撒銷,懇請台南市政府執行公權力造福老百姓,為大台南生活圈居住的所有居民健康與安全把關,保護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保護區,廢止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常務理事黃安調表示,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為泥岩地質,是活動斷層帶,且地下水豐沛,又為地質開發敏感區,根本不適合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如今又發現工區內生態非常豐富,已經市府列為自然地質公園,並撤銷開發許可。東山區永揚事廢掩埋場也已撤銷開發許可。唯獨位於永揚東南側的南盛隆尚未撤銷。
黃安調進一步指出:南盛隆《右臨觸口斷層》,為碎裂帶地質,又為烏山頭向斜,地下十分水豐沛,毗鄰之174公路下邊坡,即為《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情境之嚴峻更甚於龍崎案,所以根本不適合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撤銷事業單位開發之權限,為具公權力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開發業者,故請台南市府別烏龍旋桌,盡快撤銷南盛隆的環評結論。
台南市東山區龜重溪保護協會 前理事洪龍鳳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環評法16-2修法,可撤銷歐欣掩埋場環評結論,請台南市政府不應開倒車,應該要站在為全台南居民的最佳利益上為人民把關,政府是人民的保母,不應泯滅良心為財團護航。所以希望台南市政府能夠盡快廢止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環評結論,不要讓台南的居民生活於恐懼之中。
台南市環保局指出,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環評法」第16條之2條增修條文後,外界關注的龍崎歐欣環評將可落幕。新法的適用範圍不只是龍崎,今臺南市環保局宣布,會全面盤點轄內所有列管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檢視是否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2條失其效力規定要件,俟日後總統頒布生效後,倘經目的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自動失其效力。
環保局解釋,立法院於4月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第16條之2條增修條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另部分團體及民代關注之南盛隆掩埋場環評案,雖不適用新法,環保局表示,該掩埋場多次向本局申請開發設置許可,因該掩埋場位處烏山頭集水區,設置許可內容無法妥善說明如何保護該區水質和整體環境,環保局未准予開發,並會妥善維護該區自然地景與環境,呼籲部分團體和民代應先了解事實真相再行評論,以免誤導外界。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