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祈成不服被控強制猥褻、強盜罪,一審判刑3年6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被改判5年6月,刑期加重2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鍾姓男子下藥性侵同居人女友的女兒小珍珠(化名)後,因為不滿對方報警,竟找來黃姓男子擄走對方逼她更改供詞,竟找黃姓男子,趁小珍打工下班時,以電擊棒將她電暈後帶回老家囚禁,並在強灌迷藥後,再度性侵對方得逞。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今天更一審將判刑5年6月。而鍾先前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受鍾姓男子所請,持電擊棒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埋伏,電昏被害人後將其擄走捆綁,欲讓鍾男性侵未果,黃男並利用被害人被控制行動之際,動手強制猥褻,甚至還搶走被害人口袋中現金200元,一審以強盜罪將黃男判處3年6月徒刑,黃男不服上訴二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強盜罪,判刑5年6月,刑度加重2年。
黃不服判決再提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於18日上午宣判,對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認定黃祈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法官指出,鍾姓男子為對被害女子強制性交之犯罪計畫,以支付報酬為誘因,要求不知上情之黃祈成共同綁架被害人,2人於2021年4月8日深夜11時許,趁被害人騎乘機車返家時,在其住處巷口以電擊棒電擊被害人,綑綁雙手、雙腳,再以膠帶、眼罩,分別封黏被害人嘴巴及遮蓋雙眼,並將被害人推入汽車後座使其動彈不得,鍾男騎乘被害人機車在前,黃祈成駕駛汽車搭載被害人跟隨在後,途中因跟丟,黃祈成遂將汽車停在路旁等候鍾男訊息時,竟自行隔著衣褲猥褻被害人陰部,並在發現被害人褲袋內有現金新台幣200元時,予以劫取之。
黃男分別著手實施強制猥褻及強盜犯行,犯罪情節重大,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並無令人同情憫恕之情形,一審判決卻酌減其刑,而黃男提起上訴,否認他有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過程中,另犯強制猥褻罪及強盜罪,雖無理由,但一審判決既有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二審法院將被告黃男罪刑撤銷改判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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