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健身房貼有「高血壓者不得使用」之告示而發生傷亡,到底誰要負責呢?(圖/CFP)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患有高血壓的呂姓男子入住台中一間飯店時,無視飯店健身房門口貼有「高血壓者不得使用」之告示,仍然使用跑步機運動,結果發生心因性休克導致其從機器上跌落,且經過將近一小時後才被飯店人員發現,最後送醫不治。
呂男無視飯店的警告標示仍決定使用跑步機,但飯店卻過了近一小時才發現問題,顯見管理上也有問題。法院如何認定雙方責任呢?
證明飯店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呂男家人於先位聲明主張飯店應負《民法》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在《民法》上,對於「過失」其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仍是參考《刑法》第14條「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概念,所以主要是判定被告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呂男家屬認為,飯店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4款,發生緊急事故時,旅館應負責將受傷旅客送醫之規定,但法院經檢視相關法規後,認為並無任何要求旅館業者應於健身房內設置管理、巡邏人員或隨時監看監視器之規定。由於從一開始就沒有注意義務,就不會有過失可言,因此不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不過,這也並非代表旅館完全沒有責任。
飯店仍須符合《消保法》規定
由於《民法》之規定是針對普遍一般人適用之最低限度規範保障,對於商業經營者則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較高標準。而《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符合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該飯店的健身房位於密閉空間,且有視覺死角,卻未設置管理人員,或派員巡視或隨時監看監視器,導致無法確保房客之安全,法院認為,其不具當前飯店、旅館業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呂男也無視旅館警告,這會牽扯到《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簡單講就是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就算肇事責任主要在對造身上,卻因為當事人也需要負上一定程度的責任,而導致對造的賠償金額可以減輕或免除。
由於呂男自知有高血壓病史,卻無視健身房公告仍進入使用,發生死亡的風險應是其可以預料的,法院認為,因其違反注意義務,所以亦具有過失,其責任應占百分之五十,最後在衡量下,判決旅館業者應賠償350多萬元。(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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