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華視喊虧損資遣舊屬卻招募新人 老員工纏訟4年求復職落空

▲▼中華電視公司,華視,無線台,老三台,電視台,公廣集團。(圖/記者李毓康攝)

▲華視公司大樓外觀。(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華視公司於2019年以虧損擴大等名義資遣編輯、字幕員共10位員工,其中任職33年的馬姓女編輯等8人,主張華視違法無預警解僱、不符法定「最後手段性原則」且存有中高齡就業歧視,提告要求復職並補發欠薪與工資差額。華視則強調,因業務緊縮而調整人力、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台北地院審結,認定華視當時確已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今判馬女8人全部敗訴,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華視公司資遣本件8位原告之際,的確因虧損而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其中2位原告也接受資遣,而馬女等6位原告因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華視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不違法。

至於原告主張因加班、未休年度特別休假等事由,要求華視公司補發積欠工資與工資差額,法官認為,其中數位原告屬於可自由擇定提供勞務時間、著重於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始可領取報酬的勞工,也就是「按件計酬」,加上原告不爭執華視沒積欠「按件計酬」應付工資,所以沒理由要求補發工資差額。

此外,法官指華視公司所定《員工差勤暨給假管理準則》,約定加班須事先申請,但本案主張加班被欠薪的員工,無法舉證任職期間曾提出任何加班申請、或被華視要求而加班的事實,且按件計酬勞工可自行調配工作進度,每日連續工時未達《勞基法》規定滿8小時才給特休假的條件,其中數位原告每月休息天數還高於每月周休二日總和甚多。

法官認為本案原告請求補發加班欠薪、未休特休假工資的主張均不成立,而馬女二度被華視公司減薪主因,是她的考績不佳、應扣除積分但又無考績積分可扣,才依《薪資管理準則》減薪,屬於僱主可自訂的管理手段,且經審酌並無任何權力濫用情形,馬女抗辯華視《薪資管理準則》沒得到她或華視工會同意、不能用於減薪,法官沒採納。

本案源於馬女等8人不服華視公司在2019年4月23日起資遣她們,歷經3度勞資調解要求恢復工作權仍破局,因而怒告華視違法解僱,由於8人中有6人當時快要60歲,華視以虧損跟業務緊縮為由開除老人卻招募新人,馬女8人質疑華視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且存有中高齡就業歧視,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華視並須補發欠薪與工資差額。

華視在本案審理時聲稱,2019年的虧損已逾15億元,有緊縮業務做調整的需要,也希望跟馬女等人達成調解,但無法接受持續支付資遣費到屆齡退休為止等要求,因而談不攏,至於當時招募新人是原本就規劃的人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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