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超商工作 男友竟在補貨區「性侵女同事」!還問:外面摩擦可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佯稱幫女子介紹工作與看宿舍等藉口,卻趁機誘騙住處強制襲胸與撫摸下體,最後硬上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超商女店員遭同事2度性侵,還問她「如果我不要插進去,在外面摩擦可以嗎」。(示意圖/CFP)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22歲張姓超商員工2021年3月值班時,趁女同事進入飲料冷藏櫃補貨區,尾隨進入並從後擁抱女同事,強吻對方並撫摸胸部,甚至掏出生殖器強迫口交得逞,且事隔1個月後2度犯案。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張男認罪並已支付67萬元達成和解,女同事也同意不追究,判處張男2年徒刑、緩刑5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22歲張男與女友一起在台中某間超商工作,卻覬覦另一名女同事,2021年3月16日與女同事一同上夜班時,看見對方進入飲料冷藏櫃補貨區補貨,他竟尾隨進入並從後突然抱住對方,接著做出強吻、撫摸胸部及臀部等行為,甚至掏出生殖器,強壓女同事的頭部為他口交。

事後,女同事考量到張男女友也在超商工作,一旦事情告訴店長或其他同事,未來工作會很尷尬,所以就沒有聲張,不料事隔1個月後,張男又尾隨她進入補貨區,再次強吻與摸胸她的胸部,她推開對方逃到櫃台後,張男還追上來問「如果我不要插進去,在外面摩擦可以嗎」,氣得她忍無可忍,告知店長並報警提告。

針對女同事的指控,張男否認犯行,並辯稱2021年3月16日事發後,女同事仍繼續停留於店內並與他正常交談,事後沒有報警,也沒有告訴店長或其他同事,明顯不合常理。

女同事則主張,她仍願意與張男交談,是怕當時若拒絕聊天,可能會激怒張男,招致更大之危害,沒有告訴其他人,是怕破壞張男與女友的感情,「加上我覺得這件事很噁心,真的難以向店長開口,所以才沒有立刻向店長反應」。

▲台中高分院11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黃圓映判刑10年,其丈夫林鑫溢及胞妹黃鎂銀也依同罪名各判刑8年,並沒收172億餘元發還予被害人。(圖/記者白珈陽攝)

▲張男上訴二審時,改口坦承犯罪。(圖/記者白珈陽攝)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通常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即便是成年人,都難免伴隨著羞愧、不欲人知、難以啟齒的情況,加上受害人首次被性侵後,雖然沒告訴店長及其他同事,仍有告訴其他友人並尋求協助,因此不採信張男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徒刑。

張男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張男二審改口認罪,考量到張男犯案時年僅20歲,年輕識淺,思慮欠周,且無任何前科,同時已與女同事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67萬元完畢,女同事也同意不追究,審酌後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改判張男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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