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行,紅燈停」是最基本的交通規則,而黃燈則是在警示駕駛人路權即將消失。(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綠燈行,紅燈停」是交通規則中對於駕駛人路權畫分最基本的ABC,至於介於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黃燈」,其定義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之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也就是說,當黃燈顯示時,就是在警示駕駛人路權即將消失。
在這個路權行將消失的時點上,駕駛人究竟是要盡速通過?或是停等下個綠燈亮起後再行通過?在交通規則上並無明文的規範,而是委由駕駛人依當下行車的狀況,以最安全的方式行進。關於駕駛人搶黃燈的行為,交通規則既然委由駕駛人判斷當下的行進方式,自然不會有違規的問題,所以在行政罰上,「搶黃燈」的行為確實是不予處罰。
但行政罰上無違規的行為,並不代表在民、刑事法律上一定會是無責任(例如,沒事拿著球棒在路上亂揮並不會被開罰單,但亂揮時不小心打到人,依然有民、刑事責任)。駕駛人「搶黃燈」的當下,雖然擁有一個行將消逝的路權,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依實務上判決之見解則是認為,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當駕駛人搶黃燈號誌通過路口時,仍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而且在通過路口時,更因駕駛人明知路權行將消逝,比綠燈通行時更需要小心謹慎的注意車前狀況,並且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方能避免應變不及而產生的碰撞。
因此,駕駛人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不能一概的認為還擁有殘存的路權,不顧一切的奮力向前衝。因為此時在法律的評價上,等同要求駕駛人若決定通過路口,必須確保通過時不會發生危險,甚至一旦碰到了危險,還必須做好應變隨時煞停或閃避措施,來防止他人傷亡結果發生的義務;否則駕駛人就應該選擇於停止線前停止通過,以避免危險結果的發生。當駕駛人看到黃燈的警示,未減速反而決定通過,卻又無法防止他人傷亡的結果,即有可能被認定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而同時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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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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