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17歲劉姓少年20日搭車前往新北市土城區一間當鋪,當街持槍掃射51槍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就有網友指出,槍手年僅17歲,除了可以輕判外,成年之後即可塗銷前科,保護少年免於標籤化,有機會回到正軌,讓他很震驚,「是真的嗎?」對此,律師回應了。
而劉姓少年已在20日晚間8時許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至新北地院少年法庭,過程中面對媒體提問,他全程保持沉默,不發一語。
就有網友在PTT發文,「震撼!17歲開槍少年,不會有案底」,聽朋友說少年因未成年,會去少年觀護所渡假,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少年犯本刑5年以下之罪,接受適當處分後,成年即可塗銷前科,就算是5年以上的罪刑,成年3年後也可塗銷,保護少年免於標籤化,有機會回到正軌,讓他很震驚,「是真的嗎?」
▲新北市土城區20日上午發生槍擊案件。(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對此,《ETtoday新聞雲》記者實際詢問律師,梁雨安律師表示,「開槍本身,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法年法院應移送地檢署偵辦,故該案不會有保護處分(感化教育)之情況」。
梁雨安律師指出,持槍掃射本身,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會起訴並判刑,其關於前科(案底部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係執行刑罰完畢(進去監獄關出來後)後3年,依法才會塗銷,並非成年後3年就塗銷」。
另外,梁雨安律師也提到,如果持槍掃射,房屋內有人的話,「則另可能有刑法殺人未遂的問題」。
警察機關接獲少年法院就下列情形之通知,應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
(一)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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