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王姓婦人駕駛自小貨車與王姓男子騎乘的機車擦撞,王男傷重送醫不治,屏東縣里港警方根據王婦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查出事故前有兩台車輛違規停放在該路口劃有禁止停車的黃色網狀線內,事發後才開離現場,循線查出車主身分,偵訊後同時柯、劉兩名車主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由於事發後,3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將王婦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柯、劉兩人各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形成違規停車車主判刑比肇事駕駛重的罕見情況。
判決書指出,柯姓男子於2021年7月26日中午12時43分前之某時,駕駛自小貨車,駛至屏東縣鹽埔鄉三民路與平和路之交岔路口處,竟將該小貨車臨時停放在該處路口之黃網狀線內,就下車離開。
劉姓男子也同日中午12時43分前之某時,駕駛營業小貨車,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處,也臨時將該自小貨車臨時停放在該處路口之黃網狀線內,並下車離開。
王姓婦人於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駕駛號自小貨車,沿鹽埔鄉三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與平和路之交岔路口時,與酒後騎乘機車的王姓男子,沿平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發生車禍,王頭部等處受到重傷,送醫不到2天搶救不治。
里港警方獲報處理,調閱王婦行車紀錄器,發現柯男、劉男事先違規停放車輛,必須肩負肇事刑責,將王婦、柯、劉3人,分別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法院審理,將事故交通鑑定,認王男酒精濃度過量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王婦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而柯男及劉男停車於路口內黃網狀線,妨礙人車通行,同為肇事次因。因此分別將3人判處不同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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