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懷疑女友出軌竟將她痛毆致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鄭姓男子懷疑張姓女友與他的林姓友人有染,涉嫌兩度持球棒毆打張女致死後自首,法醫相驗時除了發現張女全身有43處傷痕,也驗出張女死前並無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卻慘遭鄭姓男友爆打致死,全案一審被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刑6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認為鄭下手狠惡,改判徒刑9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鄭男右手有殘疾,平日以乞討為生,他與張姓女友和林姓友人在楠梓區租屋同住。2021年7月25日凌晨3點,鄭男回到租屋處卻發現張女在林房間,懷疑兩人有染,一時氣憤先動手打了林男(未提告),然後將張女拉回房後,涉嫌徒手及持木製球棒毆打她頭部、四肢等處。
張女被毆後離開租屋處,因為無處可去只好蹲坐路旁,因舉止有異被員警發現,警員見狀詢問原委後,將張女帶住處拿取個人物品,並警告鄭男不得再動手,員警保護張女離開後,向員警表示無須協助,員警才離開,不料,張女不久後又返回住處,結果再度遭鄭男持球棒痛毆,張女趁隙將房門鎖上,獨自留在房內。
27日上午7時許,鄭男發現張女許久未出門,房門又被反鎖,聯絡鎖匠開門後,赫見她倒臥在房間內,隨即向楠梓分局報案,主動表明有持球棒打她。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當時有看見張女躺在林男床上,衣衫褪去,林男則趴在張女身上,他才妒火中燒,但法醫的鑑定報告卻證明張女死前並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打臉鄭男。法官審酌鄭、張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鄭竟因一時感情糾紛行兇,但犯後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因此僅依傷害致死罪判刑6年,檢方認為太輕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調查後,卻認為鄭觸犯傷害和傷害致死2罪,雖然自首但應減刑度不多,認為他手段殘忍,導致張女傷痕累累,分別處徒刑1年和8年半,合併應執行9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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