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法!各校不得拒絕身障生入學 家長可提申訴

▲立院教文會今逐條審查特教法修正案。(圖/記者楊惠琪攝)

▲立院教文會今逐條審查特教法修正案。(圖/記者楊惠琪攝)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4日)繼續逐條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案,除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如果學校拒絕,家長可提出申訴;此外,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考試時,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與相關無障礙措施。

立院教文會今逐條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立委陳靜敏指出,《特教法》第24條原本就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但實際上有超過6成的家長表示,學校會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以教學資源不足為由,拒絕身障的小孩入學,要求針對拒絕身障生入學的學校,訂定明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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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萬美玲則指出,針對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入學考試時,在法令上除了規定要提供「適當服務」外,還有必要明確加入「應提供無障礙措施」的文字,以更確保身障生的考試權益。

教育部學務司長吳林輝表示,依修正的《特教法》第23條,如果有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可依法提出申訴,至於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相關的無障礙設施,這是理所當然的,各校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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