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公車時,隔壁男子公然打手槍。(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女子搭公車時瞥見隔壁的方姓男子打手槍,她等到車子下國道後,趕緊通報司機。而方男不僅否認犯罪,律師竟稱「覺得噁心就不要看,卻看了10幾分鐘」。台北地院不採信方男與辯護人辯詞,依公然猥褻罪處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女子去年3月15日搭公車,坐在最後一排座位的左側靠窗處,方男則坐在她的右邊,公車行經圓山交流道時,女子一瞥發現方男徒手將生殖器掏出、勃起時不斷上下套弄。
女子表示,她看到當下腦袋一片空白,趕緊傳訊息跟老公說,且當時車子還開在國道上,乘客無法起身,等了10幾20分鐘後,趁有人要在高公局下車空檔,趕緊衝到最前面跟司機說,司機才報警。
審理時方男辯稱,他因為生病很難受,當時中風頭很暈,前1天因母親過世在殯儀館,整晚都沒睡覺,他還有尿失禁,才會用手去壓著生殖器,希望不要尿出來,當時也有遮著,沒有意圖給人看。
辯護律師則稱,一般女孩子若旁邊男人在觸碰生殖器,一定馬上站起來要司機報警,若覺得很噁心就不要看,她居然還去看了10幾20分鐘,真的與常情不符,「我雖不是女孩子,但用餘光覺得很噁心,還盯著他看,覺得不可思議,還不報警。」
法官認為,女子與方男互不相識,沒有誣陷必要,倘女子欲離開座位,必須跨越方男,但又擔心遭攻擊,處境猶如「被困住」,且正常人如尿急,不會將生殖器露出、甚至抓握減緩尿意,如果有不定期如廁的生理需求,理應於搭車前先行如廁,或穿戴成人紙尿布因應,因此不採信方男辯詞,依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