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援私人公司掏空大同 前董座林蔚山判刑8年定讞求再審遭駁

▲▼前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前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遭檢方指控,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5億6千餘萬元。林蔚山最後遭判刑8年定讞、併科罰金3億元,已經於4年前發監執行。但他認為自己遭到陷害,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不採信而駁回;他提出抗告,最高法院25日駁回確定。

林蔚山在1999年間以個人的資金投資通達公司,但通達公司虧損不斷,林蔚山在2006年間指示大同集團的高層人員對通達公司融資,接著再合併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嚴重虧損。檢調單位偵辦後,認為林蔚山的行為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餘元的呆帳,故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對林蔚山、通達電子公司董事長周雲楠等人提起公訴,檢方對林蔚山求處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審理後,一審將林蔚山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二審改將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其中林蔚山犯下刑法「普通背信罪」以及違反《公司法》的部分,分別判刑3月與5月確定。至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2017年間,改將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外更審法院還裁定將通達公司納入審判,一併判決沒收不法所得15億6千餘萬元。案經最高法院於2019年5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也因此發監執行。

不過入獄服刑多年後,林蔚山聲請再審。他否認掏空大同,辯稱是因為遭周雲楠陷害,自己做了3年的冤獄,請求法院准許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但高等法院不採信而駁回,林蔚山再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25日也駁回再審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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