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騎士自摔後,身體撞倒路旁機車,誤以為沒事而離開現場,不料被開紅單。(圖/民眾提供,下同)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19歲陳姓男子日前騎車自摔,人滾地後撞倒路旁1輛機車,心想又不是他的機車撞倒,而是他的身體,況且他還受傷,因此認為不算車禍,便騎離現場,警方獲報調閱路口監視器傳喚陳男到案,警方表示,陳男此舉仍然觸法,不但開單而且肇事逃逸更要查扣駕照,陳男聞訊當場傻眼。
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日前半夜1點左右獲報一起交通事故,24歲楊姓男子報案表示,他的機車停在和福路上,不久聽到碰撞聲便前往查看,起初僅看到對方自摔沒撞到車。幾分鐘後,對方一群人騎離現場,楊男不放心又去仔細查看,發現自己機車被撞倒又被扶起,因為機車原本是立側柱,如今變成立中柱。
吳員聽完後,立即沿路調閱監視器,發現是有輛機車轉彎時自摔才撞倒楊男的機車,透過車牌傳喚陳男到案說明。
陳男到案後表示,他騎車打滑自摔,機車並未撞倒路旁機車,而是他的身體滾去撞倒,自已還受了傷,身體撞倒機車不算車禍,因此騎離現場,不算肇事逃逸。
吳員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因此,只要是駕駛行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是車禍,不能認為是身體去撞他人的車就沒事,陳男聽完當場傻眼,自己受傷又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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