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於2020年4月間到桃園市某按摩店消費,不滿按摩女服務不佳欲退費,雙方起爭執,王男伸手抓了按摩女右胸一把,事後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20年4月間到桃園區某家按摩店消費,過程中疑似伸手要觸摸按摩女臀部未遂,王男後來又覺得對方按得不好想退費,雙方起口角,王男一怒伸手摸了按摩女右胸一把,女子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否認犯行,辯稱是要求退費才想攻擊,但法官檢視監視影片認為王男說法不可採信,審結依性騷擾罪,將王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姓男子於2020年4月間某日晚間,前往桃園市桃園區某家按摩店樓消費,由一名女子幫忙按摩,晚間11時40分結束後欲走出包廂,王男因不滿按摩女服務不好欲退費,雙方發生口角,王男趁按摩女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手抓握其右胸,對其性騷擾行為得逞,女子事後報警提告,桃檢檢察官複訊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王男否認有任何犯行,辯稱,沒有用手抓握女子右胸,當時情緒很激動且憤怒,就是想攻擊女子,要求退費。
被害人表示,王在按摩結束後表示按得不好要退費,經她拒絕後,王伸手想摸她的屁股,自己趕緊閃躲,王並沒摸到臀部,但又突然伸手抓自己的胸部,自己推開被告並質問。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間並無仇恨過節與利害關係,檢察官訊問與地院審理時,被害女子沒有甘冒偽證罪嫌與說謊誣陷被告之必要,她的說法應可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女子胸部而對其性騷擾,損及女子身體之自主權,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事後亦未取得女子之諒解,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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