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流行「互看」。(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宜蘭洪姓工程師先前玩抖音搭訕一名12歲少女,傳訊「我想看」,由於少女常玩抖音知道意思,竟答應互換下體照,少女不只傳送陰部與胸部的照片,還分享影片。少女母親得知後怒告洪男,一審法官審酌雙方賠償和解,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2022年2月透過抖音(TikTok)認識12歲網友小華(化名),和小華聊天過程中,他表示「我想看」,取得她同意後改到Instagram上私訊聊色,隨即將自己的下體照片傳給小華看,小華也將自己裸露的胸部、陰部共9張照片和一段影片,分享給洪男看。
小華在庭上證稱,在抖音遇到網友PO文要互看,就傳訊息和對方交換Instagram,對方都知道她只有12歲。她說因為常玩抖音,已經知道互看私密部位的意思,因此她拍攝私密照片和影片傳給對方,都不是出於被恐嚇、脅迫或引誘等方式。
洪男則供稱,他先把自己的下體照片傳給小華,「我就跟她說『我想看』,她就拍給我看了」,稱沒有引誘的意思。
法官認為洪男明知小華是未滿14歲的少女,對性與身體的自主能力和判斷能力都尚未成熟,思慮也欠周詳,但洪男仍為了一己私慾而影響對方身心發展,確實不該,但因並未提供對價或好處,不算引誘。考量洪男與小華家長雖達成和解並願意賠償,而且犯後態度尚可,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參加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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