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文教事業公司協助退場私校招生,事後提告要求學校應給他們總學費的8成做為報酬。(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一家文教事業公司與和春技術學院合作,替他們進行招生事宜,事後卻提出告訴,聲稱雙方締結廣告宣傳契約,實質是勞務契約,因而學校每收到1個學生,就要付他們8成學費做為報酬,依2個學年度全部學費計算,學校還欠他們370萬3230元,學校則以「學生並非商品」反駁。台北地院審結,認為文教事業公司提不出書面契約證據,且從學費抽取高額傭金,也違反教育法規,判他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受到少子化海嘯衝擊,私校停招、停辦消息頻傳,和春技術學院也因招生不順,於110學年度已被教育部勒令停招,在去年9月被教育部退審會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名單,教育部命令在今年5月10日停辦,和春技術學院成立30多年後確定熄燈退場。
文教事業公司提告主張,他們與和春技術學院成立廣告宣傳契約,性質上為勞務契約,合作內容為替學校介紹學生、對外廣告宣傳,學校則需給付每位學生學費總收入80%做為報酬。而和春技術學院於105、106學年度經他們宣傳後,實際收取學費為520萬8806元,以8成計費,再加上員工鐘點費1萬2031元,應付417萬9046元,但學校目前只支付41萬600元,還欠款370萬3230元。
校方則表示,雙方並未成立這種勞務契約, 而且做為私立學校,應依主管機關法令收學費,無權私相約定學費項目和用途,何況學生並非商品,學校招生是為了滿足學生受教權,文教公司無理由依學生入學主張報酬。
法官認為,文教事業公司主張雙方約定報酬高達學費的8成,卻沒提出書面契約資料,何況由學校以外第三人招生,並從學費抽取高額傭金,已違反教育法規,自屬無效,判文教事業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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