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5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將派員進行稽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今天表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的限塑政策,新北市自去年即著手規劃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期間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進行溝通研商。
環保局表示,在掌握業者庫存塑膠杯去化及替代性紙杯備料情形,今年2月間就報請環保署同意,將自5月1日起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政策。
環保局表示,經密集掃街性宣導,以及連鎖飲料店加盟體系的內部溝通,大致已完成準備,以新北轄內目前約有2704間飲料店計算,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
板橋某飲料店李姓店長向中央社表示,為了環保,業者都願配合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政策,雖然塑膠杯成本較紙杯低很多,但只能裝冷飲,紙杯冷熱飲都可以用,何況庫存上減少塑膠杯品項,管理上也比較單純及方便,因此,店裡外帶都只用紙杯。
環保局表示,明天起會派員展開稽查,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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