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湯驚見男拿手機閨蜜PO網控偷拍 法官判她賠5萬...正妹說話了

▲▼洗澡,泡湯,泡澡。(示意圖/pakutaso)

▲林姓正妹去年與閨密到北投高檔溫泉會館泡湯,因一篇指控偷拍的PO文而挨告。(示意圖非當事人/pakutaso)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林姓正妹與閨密們去年到北投高檔溫泉會館泡湯後,穿浴袍步出女子大眾池,驚見彭姓男子拿手機蹲門口疑在拍照,雙方因「偷拍」起口角,事後閨蜜將過程PO上臉書社團「爆怨公社」,並對彭男提妨害秘密告訴,而彭男認自己遭網友公審怒提民事求償,法院判賠5萬。對此《東森新媒體ETtoday》也獨家詢問到林女回應。

彭男提告主張,去年2月20日他與林女在北投日勝生溫泉飯店發生糾紛,對方認他是偷拍者,並將飯店監視畫面以手機翻拍後,貼文在臉書爆怨公社,而她將貼文照片未馬賽克,導致他面容曝光,更被大肆渲染成為社會案件,報章、媒體、網路到處轉載,導致其隱私及名譽蕩然無存,因此請求10萬元。

林女抗辯說,自己沒在爆怨公社貼文,當時彭男的太太與女兒拉開浴池門口的浴簾時,她確實有看到彭男蹲在門外偷拍,並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經查,林女雖否認有po文,根據彭男提出的網頁截圖,可知發文者確有取得事件當下影片,也對過程、是否已報警、店家如何回應、當下如何與彭男應對等情,均陳述詳細,並在貼文自承為「抓現行犯」,及在留言處有「我剛報警」、「剛剛協同員警觀看監視畫面」、「我剛好泡完湯要離開,被驚嚇到,請對方不要拍照」等語,因此認發文帳戶就是林女本人。

士林地院法官認,貼文當下並未能確定彭男有實際非法偷拍犯罪,僅因彭手持手機就認為是偷拍犯罪行為人,將影片、照片揭露而未為隱私處理,公諸於眾,導致彭男面容為大眾所知悉,遭網路群眾公審,侵害其隱私及名譽權,參酌雙方年齡等,認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妥。

對此,外型亮麗林女接受《東森新媒體ETtoday》訪問無奈說,案發當天是與一群友人前往泡湯,閨蜜先在女子大眾池內見到外面有人拿手機拍照,因此跟她說,她走出去時甚至被對方拍照舉止嚇到,因此向前詢問卻遭咆哮,事後她前往警局報案,由閨蜜發文。

林女也表示表示,已收到判決書,將會與律師研議提出上訴,至於先前對彭男提出刑事妨害秘密罪也會聲請再議,不希望一次泡湯卻換來無法言喻的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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