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林敬旻攝,下圖同)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危害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等情形,危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自2003年公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規範不足及未符執法實務需求等不合時宜之處,亟須檢討修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使用器械的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等規範。
針對海上執法人員用槍時機,三讀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以及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與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在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三讀條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包括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而若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人員違法使用器械,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另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而該人員所屬機關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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