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法修正 「農產品種外流」最重關3年罰300萬

▲農委會大門。(圖/記者楊惠琪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加重品種外流刑責與罰緩。(圖/記者楊惠琪攝)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為防範國內農產品品種外流,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案,增列種苗輸出入管制事項,並以刑責入法加重罰則,違反規定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大陸自2021年暫停輸入台灣鳳梨,但卻宣稱種植台灣育成的台農17號(金鑽鳳梨),引發品種外流疑慮。為防品種外流,農委會去年提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增列種苗輸出入管制與禁止事項,並增加刑責、提高罰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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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刑責入法,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提高違反限制輸出入公告之罰鍰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並賦予沒入的執法彈性。

農委會強調,種苗是我國農業競爭力的根本,絕不容台灣優勢種苗遭非法外流,經盤點目前亟需管制品項,對應個案,研擬依法公告限制、禁止類別、管制條件及樣態,將邀集有關機關、產業團體等單位議定公告品項,並與邊境管理機關合作落實查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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