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誌翰被控強制性侵、恐嚇、以安全帶及徒手勒傷毆打受害女子,一、二審都被判他4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男子黃誌翰被控強制性侵、恐嚇、以安全帶及徒手毆打、勒傷受害女子,雲林地院一審判他4年,他不服量刑太重提起上訴,還要求判緩刑,台南高分院2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誌翰於2022年1月29日下午1時許,以即將接受毒品觀察勒戒為由,要求女友前往被告住處陪伴,並向對方誆稱小孩在家,不會對被害人怎樣云云,誘騙被害人至他住處,等被害人前往其住處,發現黃的兒子並不在家,想要離開,黃心生不滿揚言:「如果離開,叫你爸爸來載你,要叫別人過來處理你爸爸」等語脅迫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不得不進入房內,遭黃男性侵得逞。
2022年2月24日下午6時許,黃男前往被害人當時擔任看護之工作地點,要求被害人與他一同前往其住處被拒,黃男竟動手毆打被害人腹部、掐住脖子、拉扯頭髮,以拳頭毆打臉部,並自口袋中拿出手槍造型之打火機,抵在被害人頭部,恫稱:「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妳如果報警或將這件事告訴爸爸,我就會把妳爸爸處理掉,妳信不信」、「妳今天如果不跟我回去,我就把妳開掉」等語,除造成被害人懼怕紅及疼痛、左手腕瘀青等傷害(傷害部分撤回告訴),被害人只好隨黃男回其住處,黃男並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直到被害人父母及員警到場,黃男要求被害人向門外之母親誆騙僅係前往該處收拾衣物,黃男並不在家等語,黃男才讓被害人於同日晚間8時35分許離開被告住處。
黃男另於2022年5月4日晚間10時許,與新任陳姓女友在黃男住處發生口角,陳女欲撥打電話請家人至該處接送回家時,黃男竟將陳女手機搶走後,隨即用手銬將陳女銬在其住處客廳內之桌子,再開車將陳女載至一處無人空地,用手摀住陳女之臉及鼻子,再用手掐、以車內安全帶勒住陳女脖子,使陳女受有左臉紅腫、頭部3處擦傷、右手瘀青、手腕瘀青等傷害,使陳女無法依其意願返家,黃男於5日上午才載陳女回家。
一審以黃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3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黃男認法官量刑過重起上訴,並要求台南高分院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等語,台南高分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就各罪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之處,雖有告訴人之囿恕等情狀後,仍無從認為被告的犯行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對被告減輕其刑之餘地及緩刑條件,被告指摘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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