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工人阿偉(化名)與女友小美(化名)同居,卻在2018年間對小美的女兒、當時僅就讀國中的A女性侵;而小美見狀不僅沒有阻止,反而主動提供保險套,勸女兒不要反抗,「給他做沒關係,反正他都要進去關了」。事情曝光之後,阿偉和小美一審分別被判處8年6個月、8年4個月,兩人不滿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阿偉性侵未遂,改判處6年8個月,小美則被判處5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A女遭母親的同居人性侵,向母親求助還被無視。(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小美2018年2月間帶著女兒A一起住進阿偉家,同年夏季的某個晚上,A女熟睡後遭偷偷跑進房間的阿偉脫掉褲子企圖性侵,嚇得趕緊掙脫並逃往3樓,無奈因為門鎖損壞,無法反鎖自保,她轉而向聽聞聲響跟過來看的母親小美求助,結果不僅遭到無視,母親還主動提供保險套,並勸說「給他做沒關係,反正他都要進去關了」。
A女無法逃脫,慘遭阿偉狼爪,事後甚至被迫留下來看母親和阿偉「繼續辦事」,她直到同年12月底才在聊天時向同學傾訴此事,經2名同學勸說,決定鼓起勇氣求助師長,並透過學校通報,這才終於獲救。
阿偉挨告之後,辯稱小美和A女並沒有跟他住在一起。但A女和弟弟不僅能詳細描述一家人搬遷的過程,還能說出阿偉家的房間格局、室內有床但沒有桌椅等特徵,一審法官認為,若2名孩子不曾居住在阿偉家,不可能描述得如此詳細,加上認定阿偉性侵得逞,因此判處他8年6個月,另外判處小美8年4個月。
阿偉和小美不服提出上訴,表明自己並未性侵得逞,他的生殖器有入珠,若A女遭到性侵應該會受傷,經醫院檢查卻沒有明顯的陳舊性撕裂傷。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縱使阿偉性侵未遂,他與小美都是A女的長輩,理應保護、照顧尚未成年的孩子,卻為了滿足一己私慾,以俗稱3P的方式侵害A女,違悖人倫綱常,造成A女身心嚴重受創,事後還一直推卸責任,未見有任何反省之意,因此改依2以上共同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阿偉6年8個月、小美5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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