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高雄市1名國3少女墜樓不治,其母整理她遺物時在其臉書及IG發現其生前與林姓男子交往,經訪查其同學、親友轉述發生5次關係,後因感情生變分手後,導致少女心情不好走上絕路,母親因此不滿報警提告,屏東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院審理,以無事證證明林男所犯罪行,日前判決無罪;檢方3日表示,將研議是否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姓男子與該國3少女均為一項活動的愛好者,2人在該活動中認識後,即自2019年5月開始交往,至同年12月分手。林男明知該少女當時為未滿14歲,利用其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先後性侵她5次。
2020年9月間分手後,少女因感情問題致心情鬱結而想不開,在高雄市墜樓死亡;其母整理其遺物時,在其臉書及IG上發覺其曾與林男發生過性行為,因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屏東地院審理,林男到案不否認與該少女交往,但否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最多就是抱一下。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不能僅憑被害人之單一指述為依據,尚需以被害人指述以外之證據作為補強,惟縱將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內所附之事證等證據綜合評價,仍自難補強告訴人片面之陳述,至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而林男被訴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犯行,依檢方所提之相關證據方法,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綜合卷內事證詳加剖析而予以評價,既無法證明林男確有前揭犯行,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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