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開放署長「用砲權」逾權? 海委會:執法非作戰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圖/海委會提供)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圖/海委會提供)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對於媒體報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授權海巡署署長具有「用砲權」,恐逾越總統職權等,海委會3日回應,此修正案規範用砲屬於「執法」行為,海巡署署長由海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在實務上對我國周邊海域情勢及海巡任務狀況最為瞭解;因此由海巡署署長綜合研判情勢及情資決定用砲時機,並即時針對各項突發狀況決定適當應處作為。

海委會今日發布聲明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是規範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的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的法律,這本來就是海巡機關「執法」時的準據。現行第8條已規範用砲權歸屬「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且因「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海巡機關係指海巡署及海保署,此條例於112年5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版本,於是將「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以明確用砲認定權歸屬。

對於砲權歸屬,海委會解釋,為考量海上執法所遇狀況眾多,可能遭受不同程度及方式的武力危害,且用砲造成的侵害重大,為兼顧國家公益及人道精神,並基於維護第一線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的立場,採取較審慎嚴謹的方式,由海巡署署長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海委會說明,海巡署署長由海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在實務上對我國周邊海域情勢及海巡任務、勤務狀況最為瞭解;因此由海巡署署長綜合研判情勢及情資決定用砲時機,並即時針對各項突發狀況決定適當應處作為。

海委會強調,為考量海巡單位執行職務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情形時,可能面臨情況緊急,或因位處偏遠等原因致無法有效與海巡署署長通聯,而有即時防衛應處的必要。此條例第8條新增第2項規範「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用砲時機以即時應對處理。

至於第8條第1項第2款鎖定海上重大犯罪行為人抗不遵照或脫逃之情形,海委會表示,原本語義模糊廣泛的「等重大犯罪」,修正限縮至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6種樣態,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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