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處1年以下徒刑

南投縣立委補選,自稱「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紙本記錄投票者特徵。(圖/翻攝蔡培慧臉書)

▲南投縣立委補選,自稱「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紙本記錄投票者特徵。(圖/翻攝蔡培慧臉書)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初審通過條文,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日前南投立委補選時,藍營色彩濃厚的「全民監票行動聯盟」在南投投票所外攝影、紙本記錄投票者特徵,不僅和投票民眾起衝突,更高喊票投民進黨、青年上戰場口號,讓選戰亂象叢生。警方也依妨害投票罪嫌函送法辦。

對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提案,對部分選區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份人士,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的情事,因此提出修法增列,不可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經內政委員會協商後獲得共識,若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提案通過初審,不需經黨團協商、送交院會討論,並將由召委莊瑞雄進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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