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偷兩串衛生紙賠百倍罰金是誰規定的

2022年12月間,一名李姓女子買了兩大串好市多衛生紙放在機車上,隔天不翼而飛,經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得知是一名獨居的拾荒林姓阿嬤半夜撿走。李女見拾荒阿嬤擔憂遭判刑入監,除索賠衛生紙金額798元外,還恐嚇「若不支付100倍罰款,絕不和解且不原諒妳,要讓妳被關5年」,阿嬤擔心坐牢,當天就到銀行匯款798元及100倍賠償金7萬9800元給李女,雙方簽下和解書。

豈知李女食髓知味,案發後20天又跑去阿嬤住所,聲稱因為該竊盜案已支付10萬元「法律顧問費」,再度恐嚇「若不支付10萬元顧問費,絕不和解且不原諒妳,要讓妳被關5年」,對之前和解書拒不認帳,阿嬤怕和解生變要入監,只好再支付10萬元。阿嬤家人事後知道,氣得帶她去報案,李女被以恐嚇取財罪起訴。結果李女不甘示弱,對阿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主張阿嬤在媒體前誣陷她,害她名譽受損,要求賠償359萬2千元,外加在全國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阿嬤竊盜部分,法官審理後以犯行輕微且主動投案又已和解,符合減刑要件,判處罰金1,000元,緩刑2年。李女恐嚇取財罪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沒收犯罪所得的17萬9,800元。李女對阿嬤的民事359萬2,000元求償及刊登道歉啟事,均遭駁回。

許多商家為了遏止竊盜,經常在店家張貼「竊盜送辦、罰款100倍」之告示,這樣的主張合法嗎?遭竊盜的被害人固然有權可以針對受到損失的商品金額求償,但不分緣由,要求偷竊者賠償100倍金額,實已逾越法律界線變成私刑了!《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竊盜罪並無所謂賠償100倍的規定,所以若遭竊者主張必須賠償100倍賠償金,竊盜者並沒有義務賠償,縱使要處罰金也是法官的裁量權限。

另外,《刑法》規定竊盜刑度是拘役、罰金、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犯竊盜罪最重可判到5年,最輕則可以判50萬以下罰金或是拘役。一般而言,法官在量刑時會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參酌犯案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的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作裁量,絕不是被害人要判多重就判多重。

若是初犯,且犯罪所生危害小,犯後態度佳,法官一般都是判處輕度刑,以本案竊取2串價值798元的衛生紙而言,法官判罰金1,000元,確實是符合一般量刑常情。

拾荒阿嬤因為不懂法律,以為法律規定5年,真的會被判5年,才會嚇到答應顯不合理的賠償金。至於李女第二次主張的法律顧問費更是荒謬,我國目前只有民事訴訟第三審因為是強制訴訟代理人,所以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律師費,其他案件要求敗訴的一方支付律師費,勝訴的機會不高。李女一下子說是在線上諮詢,一下子又說不是律師,只是懂法律的人,若不是律師去執行律師業務,那麼就像密醫一樣是違反《律師法》的行為。

依《律師法》第12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常的律師提供諮詢、寫狀服務固然會收取法律諮詢費用,但依李女審理中所說半夜線上諮詢、提供多種版本和解書,以這樣的服務內容,正牌律師實在也不可能收到如此高額的顧問費、諮詢費,所以顯然純是為了恐嚇取財所說的謊言。

提醒大家,遇到法律事件,不要輕易聽信對方恐嚇言語,所謂最重可處刑度是指法官在法律授予的權限內,針對該罪最重可量處的刑,並非每個案件都會判處最重刑,法官判刑仍須遵守罪刑相當原則,多嚴重的行為,判多重的刑都有行情可循。若有疑問,建議先諮詢律師,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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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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