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爭議,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學者呼籲立專法。(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記者蔡佩旻、游瓊華/雲林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針對各地自辦市地重劃爭議不斷,甚至有民間協助政府,卻遭刑法入罪的情況,與會學者代表紛紛呼籲政府,自辦市地重劃應儘速訂立專法,以利自辦市地重劃推動。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認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前大法官廖義男對於自辦重劃「準用」公辦重劃,兩者的界線也提出質疑,對自辦重劃制度提出疑問,認為現行制度中缺乏專業實施者,是否能透過私法契約委託?否則就該在法令中清楚載明。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提到,當前市地重劃存在三大問題,首先是法規缺乏實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其次是將已簽約地與未簽約地主一併套用費用負擔,配回土地計算方式。
第三是所有費用負擔,均需按政府標準編列審查,而根據實施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計算負擔總計表」概念,就是包括所有公共設施負擔和工程拆補、業務和利息支出。
楊智傑指出,對照公辦重劃的拆遷補償,完全依政府評定標準,但自辦重劃的地上物所有權人,不接受政府補償標準,重劃會並無強制力,自辦重劃者只好付出更優渥補償金,也會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開發商所有費用,卻必須遵照初期通過的計畫表,導致費用即使暴增,仍無法編列至負擔總計表。
其次,實務上也因為法律未明確開發商的實施者角色,開發商面對少數未簽約地主,仍被迫須按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計算配回之土地,因此開發商只好調整負擔總計表,即使已經過地方政府核定,結果法院不考慮實務執行的難處,還是造成開發商被依背信罪判刑。楊智傑感嘆,「民間力量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的制度,居然會導致民間推動者被判刑,全是制度不良導致的不合理結果。」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哲勝表示,台灣都市景觀、交通受到詬病,無法與先進國家相提並論,主要是都市計畫實施上執法和制度有問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陳明燦認為公有土地,自然一律參與都市計畫,但涉及人民土地財產,在法律事項和准駁的判定基準都要審慎考慮,也是未來制定專法要面對的問題。
陳明燦不諱言,若公保地只有1人反對,其他99人都贊同重劃,基於每個人都有公共性,這時候1個人私權保障,與其他99人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須加以衡量,是否准駁就要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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