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錢討不到狂毆暴踹再拖行害死人 犯後竟說喝醉了不知打人

▲▼為討酒錢,暴打殺害遊民的呂宏揚,二審仍判14年。(圖/記者吳銘峯攝)

▲為討酒錢而暴打殺害遊民的呂男,二審仍判14年。(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呂姓男子2022年6月間,與幾名遊民在公園中飲酒,呂男不滿其中一名60歲的陳姓遊民不願支付酒錢,最後動手毆打對方;陳男逃離後,呂男又追上毆打,甚至對方倒地後,呂男還將對方拖行到一旁,繼續狂毆暴踹。一審將他判刑1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9日二審駁回上訴,仍將呂男判刑1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間,呂男(37歲)與死者陳男(60歲)等人,在傍晚6點多左右,於新竹縣竹東鎮信義路與東林路口之「客家戲曲公園」內,與另名友人共同飲酒。呂男疑似酒錢的關係,與陳男發生爭執;之後一夥人又到公園斜對面的便利商店前共同飲酒到晚上21、22時,又發生爭執。

陳男走過馬路,到公園旁夜市內的攤位椅子旁,躺在地上休息,但呂男仍忿忿不平,走了過來,並開始以腳踹或踢打陳男身體多下;陳男起身沿河堤邊往學前路方向步行逃離後,呂男又尾隨陳男至河堤下方處,接續徒手毆打他身體多處,陳男因此倒地。但呂男不罷手,接續暴踹陳男頭部、臉部、腹部、四肢等部位多下。呂男甚至還將陳男拖行到信義路與學前路口之河堤盡頭處,繼續踢打。

經過呂男暴打後,陳男受有頭頸胸腹部、四肢多處外傷併下顎骨骨折等傷害外,又因腹部遭受重擊,而受有脾臟撕裂傷、腸繫膜撕裂傷、腹主動脈斷離等傷害。呂男這時搬起附近之圓球狀景觀石,打算重砸陳男頭部,附近擺攤的攤商、客人見狀,才上前喝止呂男,呂男丟下石頭後逃離現場。眾人將陳男送醫急救,陳男因腹腔、後腹腔大量出血,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經急救仍無反應、呼吸、心跳脈搏,宣告不治。警方循線逮捕呂男,檢方聲押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呂男否認具有殺人犯意,辯稱「我當時酒後意識不佳,不清楚為何要毆打被害人,我沒有用腳踢被害人,只有用手打被害人頭部。」但一審法院根據死者的傷勢以及現場目擊證人的供詞,認定呂男具殺人犯意,成立殺人罪,判刑14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9日仍認定呂男有罪,駁回上訴,維持14年刑度。呂男還押時,面對記者詢問,他回說「後悔」、「已經向被害家屬道歉」,但對於是否願意賠償,他則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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