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法又一地雷條款「愛爸愛媽要納管」 動保團體憂棄養潮

▲▼狗狗、流浪狗、流浪犬、狗籠、犬籠、收容所、犬舍、領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動保法修正擬將收容大批流浪動物的愛爸愛媽也納管。(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農委會日前預告《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擬禁止夜市撈金魚遊戲,眼見民意沸騰,才改口暫列排除條款。但動保法修正草案還有另一地雷條款,將修法規定飼養犬、貓達一定規模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也就是要把收留大批流浪動物的「愛爸愛媽」納管。動保團體認為立意良善,但恐引發一波棄養潮。

根據《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第18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飼養犬、貓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向犬、貓飼養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非營利性犬、貓飼養登記。違者最高可開罰25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也就是收養大批流浪犬貓的愛爸愛媽們,就算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才可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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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鄭祝菁表示,這次新增修正條文把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犬貓場也納管,主因是之前頻傳民間收容所不當飼養的案件,因此從母法取得法律授權,修正案通過後,會再邀集各縣市政府、利益團體等訂定具體管理規則,包括多少數量屬於一定規模,以及合法飼養的條件與登記流程等,同時也會有一年的緩衝期,讓收容場有足夠時間改善、退場或提供動物安置去處等。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表示,近幾年私人犬貓收容所屢傳飼養環境惡劣,也引發公共衛生疑慮,一直是動保的黑洞,樂見修正草案納管,但應該訂定完善的管理辦法,要有充分的輔導、改善、勸導等納管步驟,否則恐怕衍生另一波棄養潮,造成大批遊蕩犬在外,引發更多後遺症。

農委會4月28日預告「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也是近年來最大規模修法,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動保人員可在緊急狀況下進入私人領域執法;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禁止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為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除了天竺鼠、兔子外,夜市常見的撈金魚、撈烏龜也一度在禁止之列。法案預告至5月13日,各界可就草案內容提供意見,供農委會後續法案調整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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