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日前發生一起故意行為的行車糾紛。一部賓士車疑不滿後方凌志休旅車對他鳴按喇叭,故意蛇行並急剎驟停,導致後車追撞,賓士車駕駛還撂人助陣,致凌志駕駛心生恐懼,對他提告恐嚇、公危,事後賓士車主向民代投訴,指稱警方處理不公,海山分局表示,故意的行車糾紛涉及公共危險罪,不以交通事故處理,未有偏袒不公。
▲賓士車蛇行開到凌志車車道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警方指出,5日上午10時45分,獲報至縣民大道2段處理糾紛案,經交通分隊及海山所派員到場,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及雙方說詞後,現場認定因張男駕駛的賓士車被許男駕駛的凌志休旅車LM300h按鳴喇叭後,有蛇行及驟然減速煞停行為,導致後車碰撞,屬故意行為行車糾紛,與內政部警政署函示定義交通事故必需出於過失之要件不符,爰認定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責,不以交通事故處理。
▼賓士車故意驟停導致後方凌志休旅車追撞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下同)
因認定非屬交通事故案件,經確認雙方無酒味、酒容,且當事人未要求實施檢測,故未施以酒測,處理過程未違反相關規定。張男蛇行、驟停駕駛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在確認事實後即開單告發,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張男賓士車左後保桿毀損,許男凌志休旅車右前車頭毀損,雙方無人受傷,事發後張男心生不滿,立即撥打電話撂人至現場助陣,使許男心生畏懼,於是對他提出公共危險及恐嚇告訴。
警方當日下午4時受理許男告訴,並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因張男無法接受不能以交通事故處理,並認為警方處理程序不當,表達不滿後隨即離去。翌日聯繫張男未果,後續將寄發通知書傳喚他到案說明,完成相關程序後移請地檢署偵辦。
▼凌志休旅車右前車頭毀損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警方針對台北市議員張文潔質疑處理行車糾紛疑有不公等情,並召開記者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警方均予以尊重,但應有事實根據,如因片面之詞,便指責警方不是,對員警士氣必會造成打擊,故本分局必須出面澄清,以捍衛執法專業及尊嚴,不能抹殺基層員警的辛勞。
▼賓士車左後保桿毀損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警方到場因賓士車故意行車糾紛對他開出罰單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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