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高中攝影社外聘陳姓老師,因不滿李姓學生在IG刊登對攝影社成果展製作評論,竟將人硬推出教室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高中攝影社團外聘陳姓老師,因不滿李姓男學生在Instagram刊登對攝影社成果展製作評論,竟要李生離開教室,李生不從,陳師竟然徒手強拉其手腕,以腳將人推出教室外,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李生行使受教育權,全案經李生提告,陳師被依法起訴。士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去年1月7日下午2時許,陳師在攝影社教室內,發現17歲李生在IG刊登對於攝影社成果展留「影片很爛」、「沒機會參加製作」等負面評論,陳請他向攝影社同學道歉,因為在影片製作前後都有向攝影社同學徵詢意願,但李生卻拒絕道歉,因此才請他離開教室。
李生說,陳師進教室後,立刻要求他要向攝影社道歉或出去教室,原因是老師認他在社群軟體發布一些批評社團的事,因此不斷在教室重複要求道歉或出去教室,但他認為不合理因此沒做,卻遭老師強拉出教室。
法官認陳身為高中攝影社指導老師,因學生不當行為而管教,固屬合法,但教育部所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教師在管教學生時,只能在學生有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攻擊、毀損、自傷、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等事實狀況時,且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可採取必要強制措施。
然而,陳師理應採取一般管教措施,而非意氣用事,徒手強拉李生手腕,再強行將坐在地上的李生推出教室後並關上門,將學生趕出教室,不讓學生留在教室內上課,以此不理智之管教手段,顯已超越其身為教師所應為管教作為的界限,而損及學生受教育權。
法官審酌,陳以強暴手段,顯已妨害李生行使受教育權權利,其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關聯性,依社會觀念上已達難以容忍而具可非難性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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