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廟內嘿咻少女慘了!法官判色狼2月徒刑 禁易科罰金恐要關牢籠

▲桃園市簡姓男子去年3月間邀約未滿16歲少女在大溪區某宮廟男廁內,對其指侵與嘿咻,事後仍難逃牢獄之災。(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簡姓男子去年3月間邀約未滿16歲少女在大溪區某宮廟男廁內,對其指侵與嘿咻,事後仍難逃牢獄之災。(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簡姓男子與認識未久之少女交往,去年3月間邀約少女到大西區某宮廟幽會,卻將少女帶至男廁內對其指侵與嘿咻得逞,事後被少女父親得知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簡男出示少女事後回覆訊息「都你啦,害我被罵!」,還送上愛心等符號強調是兩情相悅,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諭知不得易科罰金,檢男恐難逃牢獄之災,本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20歲的簡姓男子去年3月3日下午5時許,與少女相約在大溪區某宮廟約會,2人相見後,簡男卻將少女帶至男廁內,在少女未明確拒絕下對其指侵,更進一步發生親密關係得逞。少女返家後因表情異常被父親察覺,逼問下坦承與簡男發生性行為,少女父親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簡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簡男在檢警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不諱,受害少女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方則提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鑑定書佐證,被告簡男犯行足以認定。

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簡男則否認對少女強制性交等罪嫌,辯稱是被害少女自行脫去衣物,與其合意性交,被害少女在警詢時與偵查中亦證稱是陪他進行性行為時,並未明確拒絕,甚至被告與被害人發生親密關係後,被害人傳送愛心表情,還以「都你啦!害我被罵」等訊息告知。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欲,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被害人為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態度尚稱良好,法官審結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但其法定刑責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被告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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