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林姓男書記官涉於地檢署內竊錄女同事如廁等私密影像,檢方查出他偷拍達3年共21人受害。(圖/翻攝自Facebook/當事人臉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於工作場域以手機等工具,竊錄女同事私密畫面,全案經近2個月偵辦,發現偷拍行為共82次,甚至同時間、同地點被放置2個以上攝影鏡頭拍攝同一被害人,共計21名被害人,檢方依妨害秘密等罪起訴。案發遭羈押至今的林也被提訊移審士林地院,法院稍早開完庭,裁定羈押禁見。
3月17日被收押至今已53天的林男,今(9日)上午從看守所提訊到士林地檢署,移由士林地院審理,晚間7時許召開接押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起訴指出,年約40多歲林男(現已經停職)為3等書記官公務員,2013年調任到士林地檢署,卻從2020年1月間至今年3月,以自行購買的小型攝錄影機、手機等工具,竊錄21名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以及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及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非法蒐集他人臉部、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更將影像儲存在自己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藏。
全案經同仁察覺有異檢舉,檢方立即分案並由婦幼組陳貞卉主任檢察官發動緊急搜索,並於3月16日、3月25日,到林男北市住家及交通工具搜索,扣得相關證據。
檢方認林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為滿足一己私慾,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錄影等方式侵入21名被害人私密領域,漠視他人隱私;且偷拍對象不限身份、時間,且利用眾多被害人對他信任,在完全無防備心情況下被竊錄最私密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甚有在同一個時間、同地點,用2個以上攝影鏡頭攝錄同一被害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情形,手段惡劣。
案發後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極大驚嚇、打擊,對周遭環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難以抹滅,陳述被害經過時難掩哭 泣、驚恐、難堪、焦慮,對被害人造成莫大心理創傷及危害,而林男任職書記官已有10餘年,智識水準非低,工作穩定,家庭健全,僅因尋求私慾,侵害他人性隱私,其行為無異剝奪女性被害人確保性隱私權利,所生危害甚鉅。
▲林男遭裁定收押。(圖/記者黃宥寧攝)
然而,從扣得檔案內,有更多是林男在上班時間、地檢署以外的其他無法辨識地點,竊錄其他身分無法特定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其惡性重大,檢方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性影像、不當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同時斟酌21名被害人拒絕和解,均盼透過刑事訴訟查明被告惡行,讓被告繩之以法,故建請法院審酌被害人意見,予以從重量刑,以資警懲,並還所有被害人公道。
裁定理由指出,林嫌因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等,嫌疑重大,而以其與被害人為相識多年之同事或親屬,然竟多次為上述犯行,其可預期刑責非輕,非無勾串證人之虞,且犯行次數達82次、期間橫跨甚長、被害人數也多達21人,對被害人造成巨大傷害,被告所為致使社會大眾恐慌驚懼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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