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撤銷改判曾文彥無期徒刑,其逃死理由是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係精神異常或障礙,尚非全無矯正、改善之教化可能。(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男子曾文彥因不滿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不讓其入住及與人有怨隙,竟縱火釀成7死2傷慘劇,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撤銷改判曾文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逃死理由是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係精神異常或障礙,尚非全無矯正、改善之教化可能。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被告曾文彥所為,雖符合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之要件,但存在有利量刑因子未經原審審酌,非無下修量刑之餘地。
判決資料指出,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量刑鑑定報告,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而有衝動控制能力不足之狀況。被告之「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肇因於體質、家庭和社會環境、及成長歷程等因素,即在成長環境「雙重束縛」之下,被塑造出來扭曲、偏見的精神狀況,且「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為精神異常或障礙。
被告於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事由,然被告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精神障礙者,考量其因該精神障礙,造成衝動控制能力不足,而有降低或減緩其可責性之情形。故本件被告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責性」,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宣示「應避免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更一審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後自首,固經法院裁量不予減輕其刑,然其客觀被告之舉動,有助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本案犯罪及犯嫌,佐以被告自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前審及更一審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全部犯罪之犯後態度,亦有助於案情之明朗。
更一審法官指出,案發後被告家人甚為自責,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雖無法完全修復罹難者家屬痛苦,但被告家人對被害人家屬損害修復部分,仍應算是有利被告之量刑考量。
本案部分死者之家屬,知悉被告罹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疾患,且於案發後感受到被告父母對於被告鑄下大錯的彌補及痛苦,並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足見部分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已有一定程度之修復。
更一審法官說,被告現階段之再犯可能性雖高,惟「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隨著年齡增長,該症狀可能變得較輕微、趨於穩定,甚至消失,或有可能因長期監禁,與社會隔絕之穩定環境,而改善其症狀,尚非全無矯正、改善之可能性,故被告於執行無期徒刑後(最低門檻必須要執行監禁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當有大幅降低再犯之可能性。
更一審法官認為,一審未將被告送請量刑鑑定(即「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致未詳究被告相關之量刑事由,復未審酌上述各情狀,而量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未妥適,自應予撤銷改判。
更一審法官強調,本案雖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但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且坦承自己是縱火者,表明自己想被判死刑,相對於其他犯後編織謊言掩飾犯行,或謊稱他人放火的狡詐之徒,尚非全無區別之實益,且對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犯罪及縱火者亦有助益。考量被告對其被害人造成財產權及生命權遭受鉅大危害之嚴重後果,毫不在乎、亦無所感,及罹難者家屬、倖存者之意見,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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