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遺產有望!新光集團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案更三審逆轉勝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高等法院民事庭改判決陳女為吳火獅私生女。(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陳子婷認祖歸宗案,陳子婷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吳東亮、吳東進等人代為認領。一二審均判決陳女勝訴,但更一審、更二審均判決陳女敗訴,案經廢棄發回,高院更三審10日再度做出逆轉判決,改判陳子婷勝訴,有機會獲得吳火獅上百億元遺產。可上訴

吳火獅1986年過世,享年67歲,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不過本案起因於雙方的不倫戀,1976年間,已婚的吳火獅,與當時有婚姻關係的女子陳麗如(1969年與高姓男子結婚)不倫交往,兩人於1984年間生下陳子婷。吳火獅當年本來打算辦理認領陳子婷,但最後卻因病過世。

陳子婷20歲時,於2004年間首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但因無法舉證,敗訴確定。不過勝訴的吳家人卻央請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費給陳氏母女,條件是「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但吳家人付了4年生活費後,不再支付。陳女二度起訴,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代父認領。全案因此爆發,並演變成訴訟戰。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吳家人拒絕認領,但也拒絕配合驗DNA,而法院根據陳女提出的錄音檔和匯款紀錄,證明李峰遙曾代吳家人提供生活費給陳氏母女,視同已代父認領,均直接判決陳女勝訴。不過更一審、更二審卻又做出不同認定,改判陳女敗訴。案經廢棄發回,高院進行更三審。

更三審認為,陳麗如明確交代2人交往始末,吳火獅也提供母女生活費,並曾安排陳麗如赴日的租屋處;另外也提出吳火獅的相關相片、存摺記錄、出境資料、錄音檔案等證物。此外,李峰遙當時也定期通知陳麗如到新光保全大樓交付生活教育費,或匯款至陳麗如帳戶,且曾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應當急事緩辦等等情事。

另外更三審期間,吳東亮等人仍拒絕DNA鑑定,因此更三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吳東亮等人做出不利認定,最後更三審認為陳子婷確實為吳火獅私生女,做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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